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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及更換指導教授

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請填具「擬聘指導教授申請單」,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送至院辦公室確認;若更換指導教授,請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並敘明理由,再經原指導教授及新聘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院辦公室由院長核定,並以一次為限。

(二)指導教授以本校「特殊教育學系」或「幼兒教育學系」兩系專任教師優先考慮,必要時經由學位學程主任同意得選擇校內其他系所專任教師指導或該系所專任教師與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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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指導教授申請單

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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